从我们开始订立合同,一直到合同履行完毕之后,这段期间其实都是可能会遇到各种各样因合同带来的风险,需要注意一旦产生了合同风险的话,多数情况下都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合同当事人了解清楚了怎样防范合同风险之后,才能在实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利益。
免责条款必须在责任发生前约定。当事人约定责任条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只有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若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减轻或免除责任,则与免责条款是有本质区别的。
显失公平的无效。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该法第五十二条和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违约金是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偿付给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指在一些法规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或幅度范围;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愿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或数额。而法学理论界又从违约金的法律后果将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二种。支持补偿性违约金的学派认为违约金主要是为了弥补守约方受到的损失。持惩罚性观点的学者认为,违约金主要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而事先约定的对违约方进行的一种惩罚。
在中国,解除的效力如何,法律尚无直接规定,人们认为,研究这个问题固然不能忽视解除有溯及力较好,但也有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更适当。这个问题将在第五节中详述。如果这种观点是正确的话,解除就与无效、撤销不同,因为无效、撤销一律有溯及力;也与附解除条件不同,因为解除条件成就,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只向将来消灭。
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有时也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特定的买卖物又转卖他人。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可否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学者们的意见不一致。《合同法》第94条第2款不要求债权人为履行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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